劳动仲裁与维权成本


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一调一裁两审”,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制度实际上确立了“仲裁先行”的原则,即劳动仲裁是劳动审判的前置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目前的仲裁效率,一般仲裁案件的审理周期为60天,复杂仲裁案件的审理周期为90天,需要支付一定的仲裁费用。显然,“仲裁前端”已经成为维权劳动者个人的负担,也相应增加了维权成本。 同时,劳动仲裁机构虽然具有独立的准司法地位,但仲裁处具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政办公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职能机构的双重身份。它与行政权力密切相关,难以摆脱行政权力的干扰和影响,将难以保证劳动仲裁机构作为准司法地位的独立性。此外,由于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在法律的设立和适用上完全是两个套路,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以仲裁裁决为依据,通过判决变更仲裁裁决的比例较高,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衔接不尽如人意。甚至有些劳动仲裁结果根本被法院无视,另行审理,使得前期调解和仲裁毫无意义。 还需要强调的是,在现行制度下,劳动仲裁机构延迟受理或驳回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这无疑导致了一方当事人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导致当事人诉权的落空。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仲裁先行”的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劳动争议解决,尤其是农民工维权的障碍。 事实上,劳动争议中“仲裁先行”的规定不符合司法救济和程序正义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劳动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对于争议的解决,各方应有权自由选择,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在现行制度下,一方面,只要有利害关系,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仲裁,无需事先达成仲裁协议或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另一方面,强制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剥夺了当事人将其争议直接诉诸法院的权利。 在劳动者维权的解决机制中,及时性和便利性是一个必要的考虑因素,因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既然“仲裁预和解”导致现行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周期长、成本高,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样的“仲裁预和解”制度,导致现行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在立法上加以解决。通过改革现有的劳动仲裁审判制度,理顺仲裁与审判的关系,让职工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维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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